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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九曦堂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郎艳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14UDXE6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三环以南、规划路以东华亨名城11幢1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5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当事人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18年5月8日,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洪艳申请注册“OMLONG”商标,申请/注册号:23994979,商标分类:10-医疗器械。而后,当事人为了盈利,在“OMLONG”商标尚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自行设计电子血压计外包装盒,并将“OMLONGTM”标志置于电子血压计外包装盒上。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深圳市家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带有“OMLONGTM”标志的电子血压计(规格型号:BP353A)。当事人经营的血压计上的“OMLONG”标志与欧姆龙株式会社所注册的“OMRON”商标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且“OMLONGTM”标志与“OMRON”商标应用于同种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88元/台的价格共购入电子血压计75台,以90元/台的单价销售了38台,以110元/台的单价销售了4台,自用29台,库存4台。违法所得共计164元,销售金额3860元,库存金额360元,违法经营额累计4220元。 同时查明,第23994979号“OMLONG”商标经欧姆龙株式会社发出异议,于2019年5月2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 另据了解,“OMRON”文字商标系商标注册人于1986年7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电子血压计等,注册号为256355号,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9日。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10月11日,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当事人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18年5月8日,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洪艳申请注册“OMLONG”商标,申请/注册号:23994979,商标分类:10-医疗器械。而后,当事人为了盈利,在“OMLONG”商标尚未注册成功的情况下,自行设计电子血压计外包装盒,并将“OMLONGTM”标志置于电子血压计外包装盒上。2018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深圳市家康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带有“OMLONGTM”标志的电子血压计(规格型号:BP353A)。当事人经营的血压计上的“OMLONG”标志与欧姆龙株式会社所注册的“OMRON”商标图形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且“OMLONGTM”标志与“OMRON”商标应用于同种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88元/台的价格共购入电子血压计75台,以90元/台的单价销售了38台,以110元/台的单价销售了4台,自用29台,库存4台。违法所得共计164元,销售金额3860元,库存金额360元,违法经营额累计42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吉林省欧姆隆药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OMLONG”注册商标的电子血压计共计4台;2.没收违法所得164元;3.罚款人民币8440元。以上罚没共计8604元。
844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5-03-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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