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河市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晓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3MABN0TGW0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桥北12-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漠市监处罚[2024]44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9日漠河县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漠河县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漠河市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名称变更核准说明一份;漠河市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营业执照》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能力的事实;
2、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构建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通知书 编号:黑市监国检字[2024]13301069号 一份;2024年08月19日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08月19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漠市监稽责改字〔2024〕5号 及送达回证一份;检验报告NoF24BZ03366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2024年08月19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书 漠市监强制[2024]44号一份;现场图片照片五张;2024年8月20日对该生产企业负责人赵晓超第一次询问笔录一份;大兴安岭万鑫山特产品有限公司进货单、检验报告及其资质证明一份;销售塔河县魏家老山货店和漠河县森宝特产商店佐证各一张;漠河市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食品召回公告一份;2023年12月19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一份;2024年8月20日对漠河县森宝特产商店现场笔录一份;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 漠市监协查〔2024〕002号一份;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回执一份;2024年08月2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漠市监稽责改字〔2024〕6号 及送达回证一份;2024年8月22日对该生产企业负责人赵晓超第二次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7日对漠河市黄花岭山产品加工部复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事实;
3、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报告数据更改说明一份;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更换情况说明一份。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