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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维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3MA0N5ABF5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好力保乡所在地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5028号
2025年8月28日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食品进行抽样,并交由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判定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在该店经营场未发现与受检同批次的芹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王维秋未能提供供应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等,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对其询问得知,受检“芹菜”该店是在扎旗早市农户手中以1.2元一斤的价格购进5斤,以1.7元一斤的价格卖了5斤,销售了8.5元,获利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1002.5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扎赉特旗知识产权局)
2025-10-31
2
扎市监处罚〔2024〕4022号
经查:投诉人于2024年10月31日在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购买的“众和鑫无蔗糖鸡蛋饼”、“松松咸吐司面包”这两种食品,投诉人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王维秋得知同批次的“众和鑫无蔗糖鸡蛋饼”共购进5斤40袋,进货价是8.5元/斤,销售价10元/斤;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2袋(0.25斤),计违法所得2.5元。“松松咸吐司面包”共购进8斤64袋,进货价是8.5元/斤,销售价10元/斤;现场检查时待销售8袋共1斤、过期后销售2袋(0.25斤),货值金额10元,计违法所得2.5元;执法人员调取经营者王维秋手机收款记录显示与投诉人付款记录、单号、时间相吻合;经营者王维秋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所以本局认定过期的众和鑫无蔗糖鸡蛋饼、松松咸吐司面包为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销售的食品,计货值10元、计违法所得5元。 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已经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的违法行为。 因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明确拒绝调解和赔偿,我局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11月6日电子送达投诉人及当事人各1份。 2024年11月5日,扎赉特旗大福源超市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份、检查清理过期食品照片2张。
1、没收扣押的超期食品(详见场所/设施/财务清单 文书编号:扎市监强决〔2024〕4025号);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扎赉特旗知识产权局)
2024-11-26
3
扎市监行处罚字〔2024〕4022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1.没收扣押的食品(文书编号:〔2024〕4025号);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2.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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