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MA1W3Y322P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延祥路6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2025)苏0115民初65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众志开来家具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1
(2025)苏0115民初69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京锦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7-24
(2025)苏0115民初119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郑**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2025)苏0115民初8106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南京王聿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6-05
(2025)苏0115民初69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京锦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5-13
(2025)苏0115民初65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众志开来家具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7
2025-04-15
(2025)苏0115民初3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康树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8
2025-03-21
(2024)苏0115民初86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7
(2024)苏0115民初86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亚东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4
(2024)苏0115民初86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郑**
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4
2023-11-22
(2023)苏0115民初160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南京某某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2452.73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31
2021-05-07
(2021)苏0115民初537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伟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浩智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14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30
2021-03-22
(2020)苏01民终10148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6〕28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酒店管理及洗浴服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3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设自助餐就餐区及加工区,经营场所内未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业,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起负责餐食制售、餐饮服务及管理,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直至2026年4月2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因当事人经营模式为洗浴套票包含自助餐食,未对套票中餐食部分进行单独计价,故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23日期间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综上,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9000元。
190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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