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伦海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00795048867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会展街联华星河传说21号楼101房(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6
所有权确认纠纷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11-26
(2020)黑1002民初188号
合同纠纷
伊**,滕**
卢**,陈*,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3
2020-10-22
(2020)黑1004民初66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生**
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07
合同纠纷
滕**
陈*,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0
(2021)黑10民终69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卢**,陈*,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27
(2020)黑1002民初188号
合同纠纷
卢豪亮;陈新;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4
2020-08-25
合同纠纷
卢豪亮;陈新;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5
2019-09-24
(2019)黑1002民初194号
合同纠纷
卢豪亮;陈新;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6
2017-04-27
(2016)黑1003民初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牡丹江市金钻商品砼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7
2016-11-17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牡丹江市金钻商品砼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8
2016-08-21
(2015)阳商初字第2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孙西权
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9
2016-02-20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孙西权
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4
2021-07-28
(2021)黑10民终690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滕**、伊**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05
2020-12-30
(2020)黑1005民初19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滕**、伊**等与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4
2020-11-04
(2020)黑1004民初665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生**与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孟繁荣、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卢艳红、王巍巍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30
2019-05-05
(2019)黑1003执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12-31
2018-12-27
(2018)黑1002民初2081号
合同纠纷
腾**、伊**与卢**、陈*、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30
2018-05-03
(2018)黑1002民初269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诉滕**、伊**、卢**、陈*、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9-20
2017-03-13
(2016)黑1003民初556号
牡丹江市金钻商品砼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民事判决书
161782.41元
民事案件
8
2017-05-27
2017-04-11
(2016)黑1003执3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孙**与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6-06-20
2016-06-20
(2015)阳商初字第2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孙**与被告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6628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市监处罚﹝2024﹞104号
经查,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在公司债权债务未完全清算完毕的情况下,向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取得了公司注销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登记机关档案查询的当事人注销登记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3.撤销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市场主体注销登记。
5000.00元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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