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文新明 |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0054415252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五陂村(安源工业园安源片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9
(2022)赣0302民初1377号
合同纠纷
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
萍乡市同兴石油液化气供应站,萍乡市城北液化石油气站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
2021-09-08
(2021)赣0302民初3517号
合伙合同纠纷
萍乡市城北液化石油气站,萍乡市同兴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安市监特设处罚〔2024〕15号
2024年1月29日,我局对安源区液化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萍乡市城东液化气站内存有一只标示为2019年9月检验的气瓶,并已充装完毕准备配送。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实,萍乡市城东液化气站的气瓶均是由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所充装。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存在对1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气瓶检查和记录等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萍安)市监特令2024第1号)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现场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存在对1只超期未检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三: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4 【15】号)和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2024 【01】号)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该未检气瓶进行查封。
证据四: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证据五:安源区六家液化气站充装和配送服务协议;证明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为该未检气瓶的充装单位。
证据六: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复印件7张;证明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已整改。
本局认为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萍乡市佳化能源储配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