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佳瑞南岑加盟药店(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昌龙 | 注册资本:0.3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6441WE48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街道红星村九队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6〕66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案涉药品荷叶的购进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购进价格为16元,共购进1袋。由于购进时间距今已超过5年,故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等进货查验资料。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荷叶的销售价为0.04元/g,共销售了2单,第一单为2021年12月23日销售,共销售80g,第二单为2022年7月23日销售,共销售100g。在当事人销售时,上述荷叶尚未超过有效期。\n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四川佳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随货同行单》显示,案涉药品五味子为2022年12月27日从四川佳瑞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袋,购进价格为44元。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所示,五味子的售价为0.1元/g,仅拆封装斗并未销售,查询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也未查询到五味子的相关销售记录。\n当事人将案涉的已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药品存放在一起,且未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进行标记或提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实施了有效措施避免过期药品被售出使用,故当事人将过期药品摆放在中药柜中不提示的行为,使涉案过期药品随时处于待用状态,故认定其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n另查,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所示,荷叶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上半年,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保质期为36个月。至我局发现其违法行为之日起,据其《情况说明》中所示的购进日期已超过五年,且超过有效期满后一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购进荷叶时履行了购销查验义务。\n2025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川市监绵涪限提〔2025〕000063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五味子的检验报告,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药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二)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购进五味子时,未履行购销查验义务。\n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我局采信当事人的陈述来计算货值金额,荷叶销售价为0.04元/g,共500g,在有效期内共销售了180g,剩余320g,五味子销售价为0.1元/g,共500g,货值金额合计62.8元。由于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期间未进行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n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n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客观事实;\n3.进货票据、情况说明、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n4.《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客观事实。\n上述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n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n1.警告。\n2.没收案涉的荷叶、五味子各1袋;\n3.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