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五星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连景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798196072J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14号
(一)增值税
2023年~2025年6月期间,你单位隐匿收入32,356,963.86元(含税),其中:2023年10,082,803.20元、2024年15,811,431.19元、2025年1~6月6,462,729.47元,未申报纳税。
经核实,你单位2023年~2024年已自查申报增值税收入2023年9,564,766.74元(含税),2024年8,028,711.63元(含税),本次检查予以扣除。本次检查你单位增值税未申报收入14,763,485.49元(含税收入),其中:2023年518,036.46元、2024年7,782,719.56元、2025年1月至6月6,462,729.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93〕财法字第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缴增值税 1,698,454.07元,其中:2023年59,597.11元,2024年895,357.12元,2025年1~6月743,499.84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698,454.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你单位本次检查2023、2024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2023、2024年、2025年1~6月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445.90元,其中:2023年2,085.90元,2024年31,337.50元,2025年1~6月26,022.5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23年至2025年6月收入情况汇总表,上海汇付公司回传商户信息(汇总表)打印件;上海汇付公司POS机加油退款明细打印件;上海汇付公司POS交易流水,个人卡账户明细;询问笔录,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你单位隐匿收入少缴增值税等相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92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30
2
乌税稽罚(2023)154号
(一)增值税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存在取得经营收入,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的情况。2020年少申报收入402,977.00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789,098.25元,2022年少申报收入22,129,515.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增值税52,387.00元、2021年缴增值税102,582.78元、2022年增值税2,876,837.01元。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单位自查报告原件; 证据2.2020年至2022年收入明细汇总表复印件;证据3.2020年至2022年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明细复印件; 证据4.2020年至2022年税控装置加油机数据及加油明细复印件;证据5.2020年至2022年银行公账资金流水;证据6.2022年钱客多收银系统销售收入明细及收银结算小票复印件;证据7.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据8.你单位何玉玲的询问笔录。(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因你单位上述少申报缴纳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2020年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667.09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180.81元、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0,689.29元。(三)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取得经营收入,未入账核算,其对应的成本也没有入账,并且未保留相应成本的票据凭证,在检查中难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
我局认为你单位将取得的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核算,在账外循环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3,031,806.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537.19元、企业所得税103,394.93元,合计3,246,738.91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的界定,
3246738.9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