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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成雨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俊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UQ952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解放大道91号(自主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209685),在天门市岳口镇解放大道91号从事小餐饮经营。同时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从事餐饮外卖递送服务,店铺名称为“恬恬夏雪”。 2026年1月19日,当事人从保定市雪怪鸿图商贸有限公司以29.75元/瓶价格,购进了12瓶“欧必客”稀奶油(净含量1L/瓶,生产日期20250908,保质期至20260307),购货金额357元。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已使用11瓶用于制作饮品“茉莉春雪”销售,库存1瓶待使用。当事人没有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进货票据,没有落实进货查验验收制度。 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待使用的1瓶“欧必客”稀奶油已超过保质期,该货架上还放有处于有效期内的其他食品,货架周围没有张贴“过期食品储存区”相关标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欧必客稀奶油”(净含量1L/瓶);2、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欧必客稀奶油”(净含量1L/瓶);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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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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