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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琼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6PQ3P85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东城农贸市场二单元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2025﹞8号
2024年11月29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天星镇安乐村狮子堡村民小组的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炸药库项目于2024年8月份开始建设,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设计规模存储雷管2万发、炸药10吨,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当事人名称: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PQ3P852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东城农贸市场二单元201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11月29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炸药仓库项目于2024年8月份开始建设,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设计规模存储雷管2万发、炸药10吨,至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9日)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大关分局制作的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仁杰、公司文员王翊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9日)3.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91530627MA6PQ3P852)营业执照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琼(532128*********046)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项目负责人王仁杰(532128*********130)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文员王翊同(532128*********03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违法主体。(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9日)4.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永州市世纪工程爆破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炸药库项目总投资额。(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9日)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5年2月10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相关证据,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联席会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6300元(大写:陆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科技与财务科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科技财务科将打印回执送大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江欣悦,电话:0870-5627016。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昭中法〔2023〕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市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彝良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昭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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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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