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宣思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日程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4MA5L28067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185号小桃源苑6栋1-1-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关于协查魔歌染发膏(灰色)进货渠道的函》中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魔歌染发膏(灰色)”(批号 2023/12/21-A)为当事人从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该批次的化妆品6支,全部销售给灌阳县旺旺君发型设计店,购进价1.8元/支,销售价25元/支。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魔歌染发膏(灰色)”(生产批号:2023/12/21-A)供货商《营业执照》、实际生产企业“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进货台账、广西宣思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并无“化妆品销售”的经营范围。象州县市场监管局发来的《协助调查函》中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魔哥染发膏(青色)”(生产批号:2023/11/09-A)、“魔哥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4/18-A)也为当事人从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上述两个批次的化妆品各10支,全部销售给象州领前美容美发中心,购进价1.8元/支,销售价5元/支,以上两批次不能提供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本案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250元,违法所得为203.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宣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日程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梁兰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梁日程、被委托人梁兰新的身份。2.《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魔歌染发膏(灰色)进货渠道的函》(灌市监协查〔2025〕3号)及其所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50044)、《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GX202503053)、灌阳县旺旺君发型设计店提供的进货票据、《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英市监协查〔2025〕25号)、《现场笔录》(2025年8月21日),证明:(1)当事人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小桃源·苑6栋6单元1-7号(大润发超市旁)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的“魔歌染发膏(灰色)”(生产批号:2023/12/21-A)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3.《询问笔录》(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3.2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2
鱼峰市监处罚﹝2024﹞205号
经查实,当事人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关于协查魔歌染发膏(棕色)有关情况的函》中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魔歌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3/17-A)为当事人从生产厂家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该批次的化妆品10支,全部销售给全州县美都理发店,购进价1.8元/支,销售价8元/支。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魔歌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3/17-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实际生产企业“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本案涉案货值共计人民币80元,违法所得6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宣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日程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梁兰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梁日程、被委托人梁兰新的身份。2.《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魔歌染发膏(棕色)有关情况的函》(全市监函〔2024〕4号)及其所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40097)、《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GX202403090)、全州县美都理发店提供的进货票据、《现场笔录》(2024年9月13日)、《现场拍摄取证记录》(拍摄时间:2024年9月13日),证明:(1)当事人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小桃源·苑6栋6单元1-7号(大润发超市旁)从事化妆品批发业务的事实;(2)当事人销售的“魔歌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3/17-A)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3.《询问笔录》(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广州魔歌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生产企业“广东优亿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打印件,未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进货台账,证明:(1)涉案批次“魔歌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3/17-A)为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的事实;(2)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化妆品“魔歌染发膏(棕色)”(生产批号:2023/03/17-A)10支,进货价为1.8元/支的事实;(3)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批次化妆
1.警告;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