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元民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世元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7MA618CWW0E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深圳路205号、2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130号
经查,当事人系于2020年11月18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于2021年1月7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保健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从四川龙一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30瓶感冒清片,规格0.22*100片,生产厂家: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317,批号:230501,生产日期:2023-05-04,有效期:2025/04,供应价4.380元,购进总价格131.400元。当事人以7元/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从2024年2月7日当事人第一次销售该药品至2025年2月15日最后一次销售,当事人共计销售27瓶鑫明波感冒清片,因当事人均在效期内进行销售,故本案货值金额以现场扣押的3瓶进行计算为21元(7元/瓶3瓶),违法所得为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过期的3瓶鑫明波感冒清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2317,生产日期:20230504,产品批号:230501,有效期至2025/04,广西金业制药有限公司; 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