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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宏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元元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1B3DAR5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银泉小区14号楼9单元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4﹞2022号
经查,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负责药店的采购及经营,从张祥宇处一共购进7次药品。分别是1.2021年6月第1次购进,购阿卡波糖片5盒,每盒15元;达格列净2盒,每盒50元;波立维10盒,每盒21元,共计385元。2.2021年6月第2次购进,购美多巴5盒,每盒60元;云南白药喷剂8瓶,每瓶22元,共计476元。3.2021年6月下旬第3次购进,购黄葵胶囊10盒,每盒16元;利伐沙斑(拜瑞妥)5盒,每盒170元;阿卡波糖(拜糖平)6盒,每盒16元;钙尔奇5盒,每盒23元;施慧达5盒,每盒24元,共计1341元。4.2021年6月底第4次购进,购贝博特10盒,每盒40元;达格列净(安达唐)1盒,每盒50元,诺和龙10盒,每盒38元;捷诺维1盒,每盒75元,共计905元;5.2021年7月初第5次购进,购达格列净(安达唐)5盒,每盒50元;云南白药喷剂5瓶,每瓶24元;替格瑞洛2盒每盒70元,共计510元;6.2021年7月17日第6次购进,购云南白药喷剂10瓶,每瓶24元,共计240元;7.2021年7月末第7次购进,购迈之灵2盒,每盒23元;捷诺维5盒,每盒75元,共计421元。共计7次,合计金额为4278元。以上部分药品由张祥宇送到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另一部分药品送到了朱淑华婆婆家后寄走,与张祥宇以现金的方式结算,上述药品销售给了朱淑华哥哥、妈妈、大姑姐夫,没有利润,婆婆用药款大概在1000元左右没有收取。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不能提供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合格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未录入计算机系统,无购进验收记录。至案发时,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4278元,违法所得4278元。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的药品,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金额。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郭凯、处方审核员朱淑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人郭凯对被委托人朱淑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及委托事项。 2、该药店法定代表人郭凯与处方审核员朱淑华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存在夫妻关系。3、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从业药师资格证》,《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聘任合同》,经营场所微信收款码照片2张、郭凯工作证明1份,证明朱淑华为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及经营者。4、2023年01月18日的《现场笔录》、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该药店正在营业中及现场检查情况。 5、2023年03月02日、2023年12月25日对七台河市宏康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的《询问笔录》各1份,2023年12月19日对七台河市宏康药店法定代表人郭凯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25日对两名用药人朱宝林、张继雨的《询问笔录》(视频询问,由见证人朱淑华签字确认)各1份,朱淑华婆婆许爱兰诊断书1份,公安局《询问笔录》4份,朱淑华微信聊天记录1份(8页)证明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朱淑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6、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说明复印件4份,视频截图3份。证明当事人处方审核员朱淑华将涉案药品销售的事实。7、公安机关提供的张祥宇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张祥宇向七台河市宏康药店销售“回流药”。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9、执法过程录像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8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4278元。
100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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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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