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李宁骨伤科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华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223MA77ETCN6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石河子市老街乌伊路社区综合楼(乌伊路社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八师市监处罚〔2025〕322号
经查,2024年4月1日,当事人以70元/瓶的价格从石河子市医利商服有限公司医用氧气厂充装医用氧1瓶(规格:40L)放置于抢救室用于临床诊疗使用;4月8日,以70元/瓶的价格充装医用氧1瓶(规格:40L)放置于手术室用于临床诊疗使用。现场检查时上述两个钢质氧气瓶上无医用氧产品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瓶内医用氧气的合格证明。经核查,上述两瓶医用氧在2025年4月13日供患者使用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二部)中“氧”和《关于部分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95号)“九、……鉴于医用氧气是按药品管理的,……”的规定医用氧气按药品管理。根据石河子医利商服有限公司医用氧气厂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化学原料药在注册批准通知书(2024R005186)中,化学原料名称:通用名称:氧,有效期:一年及GB/T 8982-2009《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6.9:“医用氧、航空呼吸用氧的有效期为1年。”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医用氧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故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认定为劣药,只需要事实认定,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处罚决定亦无需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故当事人使用的未标明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两个钢质氧气瓶使用期间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且手术室内钢质氧气瓶上无定期检验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气瓶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医用氧在超过有效期后供患者使用30小时,价格为7元/小时,共计收费210元;上述医用氧出厂时粘贴的合格证明缺失时间无法确定,因此无法核实涉案医用氧在无生产批号、有效期后的使用情况。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本案货值金额210元,违法所得21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二、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6
2
八师市监处罚〔2025〕316号
经查,2013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西安集智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购进JZ06-1型数字化百万像素C形臂高频X射线机1套。当事人使用该仪器为患者进行X射线透视、摄影,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规定,涉案X射线机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现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共11次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上述仪器,但未经强制检定,未粘贴检定合格标识,且不能提供检定合格证书。
罚款800元
8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3
石城消行罚决字〔2024〕第0134号
2024年10月29日,我大队接到举报投诉称:2024年8月10日,举报投诉人在石河子市李宁骨伤科医院(地址:新疆石河子市老街乌伊路社区综合楼,经营者:李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226MA77ETCN6R)就诊,发现该场所在三楼进行施工时,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举报投诉人向我大队提供了施工作业的现场照片。接到线索后,我大队立即派员对石河子市李宁骨伤科医院开展实地核查,并向医院负责人黄华忠出示了举报投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经医院负责人黄华忠辨认后确认该照片反映的内容确实为石河子市李宁骨伤科医院施工作业现场。该单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给予石河子市李宁骨伤科医院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00元
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城区大队
2024-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