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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瑞浓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E8LBC6XM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八间房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11普罚(2026)027号
2026年03月08日11时43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一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二号山公安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李栓振驾驶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牌号津CM8568津A6C6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加装高栏。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8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3-15
2
内交综执(十二)11普罚(2026)026号
2026年03月08日10时55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一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二号山公安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孙连根驾驶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牌号津CM8392津A97Q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加装高栏。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8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3-13
3
内交综执(十二)11普罚(2026)009号
2026年02月05日18时03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一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二号山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杜春城驾驶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牌号津CN5595津DG59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挂车顶部加装高栏。当事人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2-09
4
内交综执(十二)10普罚(2026)009号
2026年02月05日16时36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在额济纳旗二号山公安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郑冬海驾驶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津CN9095津DH65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改装,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2-09
5
内交综执(十二)11普罚(2026)001号
2026年01月26日11时44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一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二号山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孙中生驾驶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牌号津CM8566津DF907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挂车顶部加装高栏39(cm)。当事人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元)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01-26
6
内交综执(十二)08普罚(2025)268号
2025年11月30日14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津CM8011津A0C90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73.06吨,超出认定标准24.06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30
7
内交综执(十二)08普罚(2025)266号
2025年11月29日19时12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津CM8566津A98Q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73.7吨,超出认定标准24.7吨,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30
8
内交综执(十二)08普罚(2025)267号
2025年11月24日13时32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收费站出入口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津CM8566津A98Q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顶部加装高栏,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1-30
9
津交(武)罚〔2025〕20084号
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停业整顿7天
-元
天津市武清区交通局
2025-11-05
10
内交综执(十二)10普罚(2025)050号
2025年10月08日16时01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十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额济纳旗黑鹰山公安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津CM8568津A6C6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违法加高栏,汇鸿达(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5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