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记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76762840X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津静公路交口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7-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5-03-18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8
2025-02-19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8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4-09-1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8
(2025)冀0191民初4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1
(2025)冀0191民初4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柳晨设施管理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环罚字﹝2026﹞010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系统反馈的问题线索,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对该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该单位负责运营位于杨柳青镇大柳滩村南的供热站,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自行监测要求之一为对DA001锅炉排气筒排放的氮氧化物通过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自动监测,具体监测内容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前述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于2023年2月完成验收。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DA001锅炉排气筒烟气湿度值于2016年1月2日12:00至2026年1月14日10:00之间持续趋于0值,烟气湿度值参与氮氧化物干湿基值转换,烟气湿度值失真会导致氮氧化物干基值失真。在此期间,该单位未遵守《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具体表现为未如实标记、未向我局报告、未恢复正常运行、未进行手工监测,前述行为属于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涉嫌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罚款人民币五万一千元。
51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