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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友斌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BALR5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街道西市大街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2-11
2026-01-12
(2025)津0104民初2325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徐*;天津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131号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单位食堂,为员工提供就餐服务,实际就餐人数为26人。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在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五)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单位食堂用餐人数不足30人,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当事人单位食堂待用的6袋金谷贡米(418g/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单位食堂仅对员工开放,未收取费用,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尽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单位食堂的两名后厨操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构成要件。
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6袋金谷贡米(418g/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16日,其中1袋已开封);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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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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