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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国庆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767008526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工业园区芦田粮食产业加工基地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2
(2025)赣11民终35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2-08
(2025)赣0602民初4010号
追偿权纠纷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3
2024-09-06
(2024)赣1128民初52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
鄱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08-27
(2024)赣1128民初52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袁**,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鄱阳县人民法院
5
2023-10-30
(2023)赣1128民初54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聂**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6
2023-10-09
(2023)赣1128民初54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聂**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7
2023-03-23
(2023)赣0124民初1144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彭**
进贤县人民法院
8
2022-03-17
(2022)赣0124民初425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袁**,彭**,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进贤县人民法院
9
2022-02-09
(2022)赣1128民初220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鄱阳县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彭**,袁**,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2-01-26
(2022)赣1128民初199号
追偿权纠纷
江西省财惠通实业有限公司,鄱阳县工业园区实业有限公司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彭**,袁**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2-27
借款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信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0
2022-01-20
(2022)赣11民终60号
第三人撤销之诉
江西省赣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9
2021-11-12
(2021)浙0110民初1053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83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4-28
2021-04-12
(2021)赣0281民初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庄**与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9
2020-12-15
(2020)赣1128民初38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严**与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297.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12-18
2020-11-27
(2020)赣0124执恢382号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0-30
2020-09-22
(2020)赣06执恢21号之一
其他执行
蒋**、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0-30
2020-09-03
(2020)赣06执恢21号
民事案件执行
蒋**、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10-09
2020-07-28
(2020)闽0525民初13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与永春县桃城镇仙烽粮油店、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30
2020-09-01
(2019)赣1128执1109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1561.39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29
2020-09-27
(2019)赣1128执1109号之四
借款合同纠纷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1561.39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处罚﹝2025﹞191号
经调查,(1)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的42袋茉莉香米,是该公司生产的色选出来的不合格产品腹白米,全部被周边群众购买用于动物饲料粮。(2)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使用鄱阳县喜阳阳米业有限公司的包装袋进行大米包装,经询问,鄱阳县喜阳阳米业有限公司准备与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所以拿了二十个包装袋让其试生产下,但后来因为本公司内部原因未与鄱阳县喜阳阳米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袋子也没有给还鄱阳县喜阳阳米业有限公司,而是放在厂区内使用。在生产时正好有大米多,本着不浪费的原则,就使用了该批大米包装袋。至检查时,该批包装袋全部用完,但未进行销售,销售价是80/包,主要是周边百姓自行来厂内购买。该批大米总货值1440元。当事人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9月5日对其生产车间存放的10包马呗油粘米(外包装上标注质量等级:一级)进行抽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省粮食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食品“马呗油粘米”检验项目“不完善颗粒含量”不符合 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2025年9月25日依照法定程序将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编号:WT25-010210712)后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将不完善颗粒含量不符合质量等级为一级标准的大米标注为质量等级一级大米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4)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未对厂内产品生产过程做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加强内部培训,积极整改。当事人未对厂内产品做生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
(1)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结合自由裁量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30元上缴财政;(2)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的行为,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结合自由裁量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罚款9500元上缴财政;(3)当事人未对厂内产品做生产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综上,除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9930(玖仟玖佰叁拾元整)上缴财政。
993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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