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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溪河镇红旺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鑫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5MJTT7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舒兰市溪河镇溪河村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53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2025年5月14日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舒兰市溪河镇红旺熟食店经营自制熟食猪耳朵2斤,加工地点在店内一楼厨房,使用自家灶台、不锈钢桶等工具进行加工制作。当事人承认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上旬,在一楼厨房内开始进行熟食制作进行销售,违法经营时间大约为1个月,主要加工制作熟食猪耳朵,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从舒兰市溪河镇李文猪肉摊床购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票据进行检查,当事人自开始制作以来共购进原材料10斤,当事人制作的熟食猪耳朵售价20元/斤,购进的食品原材料15元/斤,现已售出8斤,违法所得16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斤熟食猪耳朵,货值金额为40元。 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舒兰市溪河镇红旺熟食店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执法人员在2025年5月14日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舒兰市溪河镇红旺熟食店经营自制熟食猪耳朵2斤,加工地点在店内一楼厨房,使用自家灶台、不锈钢桶等工具进行加工制作。当事人承认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上旬,在一楼厨房内开始进行熟食制作进行销售,违法经营时间大约为1个月,主要加工制作熟食猪耳朵,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从舒兰市溪河镇李文猪肉摊床购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票据进行检查,当事人自开始制作以来共购进原材料10斤,当事人制作的熟食猪耳朵售价20元/斤,购进的食品原材料15元/斤,现已售出8斤,违法所得16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2斤熟食猪耳朵,货值金额为40元。 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舒兰市溪河镇红旺熟食店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序号:303;法律名称:《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5日);法律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裁量。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当即表示改正违法行为,申请小作坊证后进行加工生产,并对所购进和售出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登记记录,后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确已改正,符合从轻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罚款800元。
80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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