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合市镇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日富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063490182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合市镇车门村麻源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金溪县合市镇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0634901824;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合市镇车门村麻源岗;投资人:徐国群;成立日期:2013年02月27日;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8030342179,邮政编码:344800。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金溪县内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样送检,于2025年10月23日到金溪县合市镇加油站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货日期为2025年10月22日、抽样基数11700升),进行了按标准抽取样品2罐*2升,所抽样品当场由执法人员和该加油站站点负责人签字封样。该批样品我局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19),检验结论:所检样品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19)。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案源登记。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2月20日从白露山油库购进5吨(6667升) ,购进价格为8800元每吨,购进金额共计44000元,每升购进价为6.6元;2025年7月10日从白露山油库购进1吨(1375升) ,购进价格为8250元每吨,购进金额共计8250元,每升购进价为6元;2025年10月22日从白露山油库购买了3吨(4018L)95号车用汽油,购进价格是7630元每吨,购进金额共计22890元,每升购进价格为5.70元,购进时向对方索取了该批次95号车用汽油出厂小票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每次均将新购进的95号车用汽油加注到3号罐体与余油混合销售,2025年10月22日购进混合后当事人以7.21元/升的价格出售该批95号车用汽油。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油站站点负责人郭其先陪同下对其油站内库存的11704升95号车用汽油按规定抽样标准抽取样品2瓶*2升,并当场由执法人员和加油站站点负责人郭其先双方签字封样。我局将样品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GB 17930-2016国家标准对委托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RON),质量指标:不低于95,检验数据:93.8,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项目:抗爆指数(RON+MON)/2,质量指标:不小于90,检验数据:88.6,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所检样品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金市监检鉴结[2025]2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J202511219)各1份,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2025年12月10日,当事人将新购进的8吨(10995升)95号车用汽油加注进3号罐体与这批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混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到金溪县合市镇加油站对当事人经营的95号车用汽油(进货日期为2025年12月10日、抽样基数10921升)进行了按标准抽取样品2罐*2升,所抽样品当场由执法人员和该加油站站点负责人签字封样。该批样品我局委托中检易兴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检验,中检易兴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JS-2025-C0341),检验结论:所检样品合格。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金市监检鉴结[2025] 号)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YJS-2025-C0341)各1份,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要求复检。
2025年10月23日17时40分至2025年10月23日18时12分期间,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经检验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销售了4升(2升*2罐)用于抽检,销售金额28.84元;2025年10月23日18时13分至2025年12月10日16点55分期间,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经检验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销售了5190.21升,销售金额36412.83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12月10日及12月13日分别销售给何源加油站1000、4000升。我们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这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95号汽油是于2025年10月22日购进3吨(4018升)95号汽油并加注进3号罐体与余油混合后致使的,每升购进价为5.70元,因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5194.21升该批经检验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成本为29606.997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共获得违法所得6811.87元,货值总金额36441.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给予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811.87元;
2.处以货值金额36441.67元0.5倍的罚款计18220.83元整,上缴国库。
18220.83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