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茧依家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玉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MA39UQKL4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桂林村11组(原桂林小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137号
经查明:2025年6月,当事人受委托人陈某生产加工“恒源祥”注册商标的蚕丝被(规格:200*230cm)83件,蚕丝被的商标、填充物及其辅料均由当事人负责购买。生产加工完成后,当事人以38元/件的价格出售给委托人陈某(未付款),后因涉案蚕丝被滞销,陈某退还至当事人厂内;2025年8月,当事人受委托人王某生产加工同型号规格的“恒源祥”注册商标的蚕丝被210件(三包),销售价格38元/件,蚕丝被的商标、填充物及其辅料均由当事人负责购买。 2025年10月28日,我局配合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纺织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抽检,到达当事人公司生产地址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生产区域发现标有“恒源祥”注册商标的蚕丝被283件。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涉嫌侵犯“恒源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采取在规定时间30天内内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九德市监限提〔2025〕11-1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恒源祥”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委托加工协议等相关材料。因委托人尚未上门验收货,当事人没有委托方的有效联系方式。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已生产“恒源祥”蚕丝被283件,涉案货值金额107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5年10月28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查获“恒源祥”标识成品蚕丝被283件,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恒源祥”标识蚕丝被的事实。 3、2025年10月28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2025年11月7日对委托人王承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恒源祥”商标蚕丝被的有关情况。 5、2025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九德市监限提〔2025〕11-12号)1份,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告知举证及法定程序。
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恒源祥”商标的蚕丝被283件; 2、处于罚款21508元,上缴国库。
21508.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