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海燕麻辣烫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02MAEFN5X72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瑷珲镇二街(拱宸街48号)(DZ)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瑷珲市监处罚〔2025〕5号
我与刘健同志接到分局指派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已构成涉嫌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违法事实,专案组于当日立案。通过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现场拍照取证。确定了当事人涉嫌使用的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400.00元
-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