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尚天农阿牛农贸批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小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CFGLB2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黎平县龙形街道万福山社区东祥小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108号
经查明,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与其合伙人曹华强、田应辉以24750元的货款向生产厂家石家庄正则肥业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3月27日生产的规格型号均为40kg/袋的“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26吨(共650袋,其中“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鱼蛋白)的有250袋,“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氨基酸)的有400袋,并由生产厂家石家庄正则肥业有限公司通过“货拉拉”发货至当事人经营场所。2023年5月31日本局收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W20230601118号)和《检验报告》(【黔】质检第W20230601117号),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机质、总养分、总氮、磷、钾”不符合NY/T 798-2015《复合微生物肥料》标准技术要求、标识不符合GB 18382-202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标准相关要求。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肥料137袋(其中鱼蛋白类的售出45袋,氨基酸类的售出92袋),销售价格均为85元/袋,货值金额:650袋×85元/袋=55250元,违法所得:137袋×〔85元/袋-(24750元÷650袋)〕=6428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日期等相关信息;
3.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黔】质检第W20230601118号)和《检验报告》(【黔】质检第W20230601117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标识要求;
4.现场照片证据共4页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外包装标注信息及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抽样等事实;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地点、规格、库存等事实;
6.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格等事实;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黎市监强制〔2023〕0416号)1份,证明扣押当事人销售的“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数量等事实;
8.石家庄正则肥业有限公司发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尚天农”复合微生物肥料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9.当事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向石家庄正则肥业有限公司法人马兴运支付货款的事实;
10.石家庄正则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及刘诗娥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同意转让证明》《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使用授权书》扫描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