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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贻胜注册资本:44259.8518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25MA7217RG9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1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漳县人民法院
2
2023-03-2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漳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0
(2021)甘1125民初80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漆**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漳县水务局
漳县人民法院
4
2021-01-20
(2021)甘1125民初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韩**
漳县人民法院
5
2021-01-20
(2021)甘1125民初49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成**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韩**
漳县人民法院
6
2021-01-20
(2021)甘1125民初51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赵**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韩**
漳县人民法院
7
2020-06-08
(2020)甘1125民初601号
财产损坏赔偿纠纷
漆**
漳县水利局,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4
2021-09-28
(2021)甘民申233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安*等漳县水务局、漳县四族镇四族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20
2020-10-20
(2020)甘11民终99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漆**、漳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定环漳罚﹝2026﹞1号
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0月13日开工、并于2024年5月26日完成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对你公司建设的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0月13日开工、并于2024年5月26日完成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1月3日)1份、《调查询问笔录》(11月12日、26日)2份、现场照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召开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议的通知》《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的函》《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对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申请》(漳水投发〔2025〕36号)、《漳县水务局关于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漳水发〔2021〕150号)、《漳县水务局关于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漳水发〔2022〕10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准予通知书<关于同意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在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甘)〔2022〕36号)、引水枢纽四至坐标图复印件、《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对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相关页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相关页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漳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分工文件、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协议、马泉乡政府和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复函资料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漳罚告〔2026〕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供水范围涵盖四族、马泉、武当、盐井、新寺5个乡(镇)31个行政村191个社5666户28530人的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包括乡镇机关、学校和卫生院)。主要建设有集水廊道引水枢纽一处、日处理能力4000m3高标准净水厂一座、1000m3调蓄水池2座等内容。其中引水部分位于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共占用保护区土地面积0.2528公顷(其中永久占用面积0.091公顷,用于建设取水枢纽、防洪堤;临时占用面积0.1618公顷,用于建设导流围堰),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环评类别中“五十一、水利,126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规定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型建设项目。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0月13日开工、并于2024年5月26日完成该工程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的行为给环境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带来未知环境风险。但考虑到该工程项目为民生工程,涉及范围广、人口数量多,在我局于11月3日调查你公司前,你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与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有限公司签订了环评报告书编制合同,继续在2021年8月25日你公司委托甘肃碧水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基础上,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并于2025年9月5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会议上补交审查,说明你公司主动、实质的采取了补救改正措施,将该环境违法项目朝着合法化、环境风险最小化的方向努力,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激励违法者主动纠错,实现更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考虑到主动补办环评手续是解决“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根本问题和将项目纳入监管的核心步骤,加之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为查明事实提供了便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准予通知书<关于同意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项目在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甘)〔2022〕36号)批复决定要求和《漳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对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结论及甘肃漳县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马泉乡政府复函情况、该工程项目建设期未收到相关群众举报件及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该工程项目建设期对建设地点的环境影响轻微。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予以你公司行政处罚。处罚款数额为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经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改正);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伍元整(757425元整))得出裁量值后,通过使用《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减轻处罚幅度—罚款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陆佰贰拾肆元整(374624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缴款识别码,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支付或持缴款书或者凭借手机上收到20位缴款码,通过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74624.00元
定西市生态环境局漳县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