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乐清市城南左上角美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节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AWTH79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宴海西路777号乐清正大广场银泰百货F2层L2-003B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卫公罚〔2023〕164号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富恒等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对乐清市城南南虹广场左右沙龙美发店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2023-10-25
2
乐市监处罚〔2023〕8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理发、美容、美甲服务行业,是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当事人因经营需要,在2021年1月6日向温州市鹿城区市中王翔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采购了2支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2021年8月9日向杭州优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5瓶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2022年7月27日向杭州美业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26瓶歌薇颜色护理膏。截止案发,上述3款涉案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1、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限用日期是2023年4月22日,数量2支;2、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限用日期2023年5月13日,数量3盒;3、哥薇颜色护理膏,数量21支,限用日期2021年7月1日的1瓶,2021年7月12日的两瓶,2021年11月2日的2瓶,2022年2月27日的1瓶,2022年9月6日的1瓶,2023年3月6日的4瓶,2023年3月28日的5瓶,2023年4月9日的2瓶,2023年6月12日的3瓶。当事人能提供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备案信息(已注销);哥薇颜色护理膏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出库单》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秋玉商贸专业美发销售单》和产品生产公司的证照。办案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购进验收记录中未查询到哥薇颜色护理膏的相关记录;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记录名称为“可莉秀京道深萃卷发造型乳”,与产品实际名称不符,记录的注册号(备案号)“粤妆20160693”实际为该化妆品生产公司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该份购进验收记录中,相关产品的“国产检测报告(合格证明)/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均打钩,标示已索取,但无法提供3种涉案化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办案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查询系统,查询到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的相关备案信息,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96086,经核验,与涉案化妆品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信息一致。当事人经营的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18015428,于2022年11月21日注销备案。根据当事人提供该产品进货单据,当事人于2021年8月9日采购该产品,该产品备案信息尚在有效期内,且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并不明知该化妆品的备案信息已被注销。参照我局2022年12月8日发《执法案件要点提醒2022年第7期》中对于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这一类型违法行为的执法建议,当事人经营备案已注销的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涉案化妆品为店内提供美发、染发等服务中使用,无法单独计算违法所得;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产品未销售使用,涉案化妆品的经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产品萤火虫香槟玫瑰护发素采购价为47.7元每盒,涉案货值143.1元;可莉秀京道塑型纹理霜采购价为16.8元每盒,涉案货值33.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哥薇颜色护理膏的采购价格,经办案人员在淘宝网查询同型号规格产品,价格在100元至110元,综合货值认定为105元每瓶,涉案的哥薇颜色护理膏货值认定为2205元。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总货值认定为2381.7元。案件办理期间,办案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和2022年3月25日,因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化妆品3种26件,并处罚38200元。
382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