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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古泰健康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美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H55KE9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88号,民安路306号四楼M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67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足浴按摩服务,当事人为了增加客流量于2024年01月01日起擅自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188号,民安路306号四楼M10室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提供员工餐饮的面积为20多平方米,用于提供顾客的餐饮的面积为20多平方米,两者合计50多平方米。因当事人提供员工餐为免费提供,提供顾客餐饮为顾客足浴套餐内,不单独提供,且当事人未记账,综上,当事人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无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故食品货值金额以不足一万元认定。另查明,当事人之前未发生过同类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店里3名从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健康证等证明文件。<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已经整改到位,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    警告。二、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已经整改到位,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    警告。二、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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