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东松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4MA2YQQQY8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广场2号楼21层15商务办公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6
(2024)闽0181民初857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广东海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福州金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闽侯县人民法院
2
2025-03-11
(2024)闽0181民初857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广东海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福清市人民法院
3
2024-09-11
劳务合同纠纷
广东海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7
2022-11-10
(2022)闽0503民初1317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14
2022-08-11
(2022)粤1971民初225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7
2022-08-23
(2022)浙0381民初96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28
2022-07-14
(2022)闽0681民初32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08
2022-03-24
(2022)闽0104民初2907号
合同纠纷
漳州市三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8
2022-05-05
(2022)粤0605民初1158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96738.89元
民事案件
7
2022-03-04
2021-12-15
(2021)粤2071民初3605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有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07
2021-01-25
(2020)粤2072民初16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21
2021-04-01
(2020)粤2072民初1645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6855.34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1-01
2020-11-24
(2020)粤2072民初16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山市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66855.3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079号
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海曙区****地块项目南侧**东路人行道上堆放有一堆木板,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2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当事人已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8月19日和2025年11月2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95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1950.00)
195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22
2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1977号
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福建融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海曙区****地块项目南侧**东路人行道上堆放有一堆水泥砖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3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当事人已当场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8月1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46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缴款指定网点(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48号天之海一楼)、各罚没款代缴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元整(¥1460.00)
146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