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明辉 | 注册资本:30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3323738071884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福贡县鹿马登乡阿路底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1
(2025)云3323民初2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福贡县人民法院
2
2025-08-01
(2025)云3323民初2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福贡县人民法院
3
2022-05-30
(2021)云33民初8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朱**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1
(2025)云3323民初2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裁判文书
福贡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0
(2025)云3323民初2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裁判文书
福贡县人民法院
3
2025-05-30
(2025)云3323民初2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贡县人民法院
4
2025-05-30
(2025)云3323民初2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贡支行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福贡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6
2019-07-16
(2019)云3323民初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79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8-20
2019-07-16
(2019)云3323民初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479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怒税一稽罚﹝2025﹞18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对你加油站定性偷税的增值税57,565.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62元,个人所得税122,895.60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90,518.54元。
90518.54元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2-12
2
云市监怒处罚﹝2025﹞3号
经查,福贡县永丰加油站成立于2002年06月07日,经营范围为成品油销售。2016年8月25日,朱明辉与福贡县永丰加油站王永丰签订《加油站转让合同》,将福贡县永丰加油站转让于朱明辉。因福贡县永丰加油站营业执照负责人“王永丰”陷入多起债务纠纷,根据《渭南市临渭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502民初5600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陕0502执1834-1号﹜、《山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和《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续停止对“福贡县永丰加油站”营业执照上负责人名称进行变更,继停止时间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经查明,福贡县永丰加油站明知“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规定,为了达到提高加油速度和增加效益、利润的目的,以鹿马登乡停电、电路忽高忽低导致加油机主板和线路故障,客户体验不好、影响加油站为由,向加油机厂家上门推销人员购买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2块(现金支付1000元),于2024年11月1日凌晨,擅自对3号92#汽油、4号92#汽油燃油加油机的2块计控主板进行了改动。改动的具体过程是“11月1日凌晨,朱义强关闭加油站电源,头上戴着电筒,把加油机盖打开、未拆铅封,对主机版外壳拆了两个螺丝,然后把主板盖外右推露出里面的主板,扒开里面的插头,拆了主板,把新购的主板换上去,先换了3号然后按照同样的方法换了4号机的主板”。改动后该燃油加油机的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主板原始计量程序出厂状态不一致,改动的3号、4号机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未报经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合格后,就重新投入使用。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案发,该加油站一直使用改动之后的加油机从事成品油销售。当事人对其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自认属实。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当事人3号92#、4号92#燃油加油机共出油量为39373.76升,含税销售金额合计311463元;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67938元(增值税37197.57元、城市建设维护费371.98元、教育费附加1115.93元、地方教育附加743.95元、个体经营所得税28508.57元)后,认定违法所得为2435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1.没收加油机3号、4号加油机计控主板2块;2.没收违法所得243525元;3.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45525元。
2000.00元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8
3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6月4日到期(有效期: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福贡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7日下发了《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福贡县永丰加油站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未能换证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福应急〔2023〕16号),要求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但在2023年6月12日的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福贡县永丰加油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佰伍拾元整),并处人民币10.2万元(大写:壹拾万零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00.00元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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