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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荻田小谭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道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4BPT3J4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浮屠镇荻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144号
经查,2022年下半年,当事人以24元/瓶的价格购进阳新城关经销商李某送来的蒂花之秀倍效护发精华素10瓶,以3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了2瓶,剩下8瓶未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总计24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和化妆品销货台帐,也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蒂花之秀倍效护发精华素8瓶,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2
阳新市监处罚〔2024〕19号
当事人是2015年2月3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6月份,当事人以30元/件(每件40袋,0.75元/袋)的价格购进阳新城关经销商李某送来的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湖北宏源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方便面5件,净含量面饼61克,生产日期20230218,保质期180天,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10月30日,本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食品区柜台上摆放5袋超过保质期的北京方便面在销售,食品货值总计5元,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5袋北京方便面进行了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货台帐,过期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北京方便面5袋;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