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瑞安市阿静面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胜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7E78LL8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小区37幢104、106、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494号
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进入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周岙小区37幢104、106、108号的瑞安市阿静面馆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正在营业,现场该店负责人张某在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面馆食品操作区经营场货架上面发现摆放有2包已开封使用的马大嫂黄豆酱,在该货架下面纸箱上发现摆放有2包尚未开封的马大嫂黄豆酱,上述4包马大嫂黄豆酱食品包装上均标注有生产者:海宁市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304000****,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上述4包马大嫂黄豆酱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用于制作面汤。经现场测量,该店面积总计为100.944平方米。执法人员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瑞安市某店购进上述马大嫂黄豆酱4箱共40包,购进价格为每包9元,用于制作面汤的佐料,没有单独销售,当事人称于2023年1月1日前使用了36包,后因感染新冠病毒暂停营业,至2023年3月1日检查当日,打开2包马大嫂黄豆酱使用了部分制作面汤,没有单独收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3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记录不全,未记录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行为,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温市监规〔2022〕3号)中《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6规定的适用条件,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4包过期的马大嫂黄豆酱;2.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进货记录信息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