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培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123MA752JEX6D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南路9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92号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对社会目前尚未造成大的危害后果,但其在一年内两次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处罚,属于累犯,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做出从重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经检验检测不合格“芳草地”方形打包盒130个;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 3。罚款1026元。
1026.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2
﹝乐﹞市监罚﹝2024﹞74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是从武汉耀辉逸家塑业有限公司进的货。购进的时候为0.64元每个,共进了380个。没有进货发票,只有收货单。时至执法人员抽检时,以每本0.9元的价格卖出了250个,剩余130个(包括这次抽样的备样40个)。除去成本后共获利65元。本案货值金额342元,案值407元,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当场签字确认。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芳草地”方形打包盒130个;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1026元。
1026.00元
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3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78号
-
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6.10元。 2.没收不合格鸡精调味料39袋。
86.1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4
﹝乐﹞市监罚﹝2024﹞5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6。10元。2。没收不合格鸡精调味料39袋。
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6
5
东乐都市监罚字﹝2024﹞8号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塑料购物袋50个; 2。没收违法所得872。5元; 3。罚款5250元。
525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6
﹝乐﹞市监罚﹝2024﹞8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塑料购物袋50个;2、没收违法所得872。5元;3、罚款5250元。
5250.00元
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