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拉特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况国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D140TWXN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22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12日办理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涪陵食登字【2023】第00051号,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进行生产加工榨菜。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因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被本局作出吊销《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68号)。当事人在本局作出吊销登记证的决定后,留存了一部分印有重庆市涪陵区拉特食品有限公司和登记证编号涪陵食登字【2023】第00051号信息的包装箱和包装袋,当事人为使用完该批包装箱和包装袋,便于2025年3月12日早上在宏达鲜榨菜、宏达鲜爽口菜的包装袋上印制了日期2025年3月12日,以及在一部分合格证上印制了日期2025年3月12日的合格证,准备进行生产加工榨菜。因该期间,该周边区域正在采摘青菜头,当事人无法召集工人,导致未能进行生产加工。在2025年3月26日、3月27日,当事人找来工人生产加工榨菜,使用的包装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印制的包装袋和合格证。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查见当事人生产了360箱宏达鲜优质全形榨菜、100箱宏达鲜红油榨菜丝和52箱宏达鲜爽口菜,暂未售出。该宏达鲜优质全形榨菜包装箱里面的产品是全形菜,2kg/袋,装有4袋,内有合格证,合格证上印制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该宏达鲜红油榨菜丝包装箱里面的产品是榨菜丝,1kg/袋,装有4袋,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2025年3月12日、品名:宏达鲜榨菜、制造商:重庆市涪陵区拉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登记证编号:涪陵食登字【2023】第00051号等信息。该宏达鲜爽口菜包装箱里面的产品是全形菜,400g/袋,装有30袋,包装袋上印有:生产日期2025年3月12日、品名:爽口菜、制造商:重庆市涪陵区拉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登记证编号:涪陵食登字【2023】第00051号等信息。三款产品外包装上均印有宏达鲜、重庆市涪陵区拉特食品有限公司和登记证编号涪陵食登字【2023】第00051号信息
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5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6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12月12日办理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紫竹村3组113号生产加工榨菜食品。2024年5月16日,广东花都的经销商张远国向当事人订购了25箱涪味鲜香辣榨菜丝(规格4.5kg/箱),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生产25箱,2024年5月18日出库25箱该榨菜发给张远国。2024年9月5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佛山市顺德区环城小学学校食堂对该批榨菜抽样,广东计量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FGZ2024092270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1.33g/kg(标准指标1.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该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向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2024年11月6日当事人收到《复检报告》№:食复2024-10-0012a,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复检结果为1.30g/kg,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认可。2024年8月16日,广东花都的经销商张远国向当事人订购了42箱吉惠恩麻油榨菜丝(规格4.5kg/箱),当事人于2024年8月18日生产42箱,2024年8月20日出库42箱该榨菜发给张远国。2024年9月21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惠州市佳佳利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榨菜抽样,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XBJ24441302596162117,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1.8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立即采取召回、禁售、食品快检等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时未查见该抽检批次的产品,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9月15日,广东花都的经销商张远国向当事人订购了32箱宏达鲜爽口菜(规格400g*30袋/箱)和30箱涪味鲜香辣榨菜丝(规格4.5kg/箱),当事人在2024年9月16日生产32箱宏达鲜爽口菜,在2024年9月25日生产30箱涪味鲜香辣榨菜丝。2024年9月27日出库32箱宏达鲜爽口菜、30箱涪味鲜香辣榨菜丝发给张远国。2024年10月22日,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信宜市金垌镇世纪金福来超市对该批宏达鲜爽口菜抽样,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B202410gdxy-43401ZX,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实测值0.335g/kg(标准指标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1日,顺德区市场监督
对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56元;2、罚款24000元;3、吊销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当事人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根据《重庆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2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