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仁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689574193N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24
(2019)新2201民初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0-06-23
(2020)新22民终4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蔡*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5-22
(2020)新22民再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蔡*,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安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甘**,宋**,李**,陈**,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22
(2020)新22民再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甘**,宋**,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李**,陈**
5
2019-12-13
(2019)新2201民初54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邹**
哈密盛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蔡*
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03
(2017)新2201民初2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05
2020-12-16
(2020)新22民再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安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5
2020-12-19
(2020)新22民终46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331114.4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1-27
2020-03-07
(2020)新22民终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蒲**、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30
2020-05-19
(2020)新民申645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蒲**、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14
2020-01-20
(2019)新2201民初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3453.5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30
2019-12-24
(2019)新民申17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安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李**、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07
2019-05-20
(2018)新2201民初8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蒲**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6855.86元
民事案件
8
2019-09-14
2019-03-15
(2018)新2201民初6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宋**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安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849.09元
民事案件
9
2019-09-14
2019-08-27
(2019)新22民终3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李**、宋**等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00849.09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5-27
2017-04-12
(2016)新2201民初493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蒲**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6855.8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38号
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注销,你公司称公司账簿凭证未妥善保管。
2026年5月15日,检查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哈市税稽调〔2026〕40号),要求你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前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检查,截至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尚未提供上述资料。
2026年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哈市税稽限改〔2026〕20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限期改正。改正要求:1.建立健全账簿体系,补设相关账簿;2.若资料丢失,请出具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上述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5月30日期满,你公司未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你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提供《关于无法提供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的情况说明》,自称因管理不善,相关资料未妥善保管,客观上无法按照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整改并提供账簿资料。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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