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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赟庭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050131666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歌山镇四汇村新练1-128号一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8
(2024)浙0783民初1116号
合同纠纷
金华市鹏欣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
2024-07-16
(2024)浙0783民初1564号
合同纠纷
泉州市龙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朱**,王*
东阳市人民法院
3
2024-06-19
(2024)浙0783民初1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龙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朱**,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03-15
(2024)浙0783民初15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泉州市龙晔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朱**
东阳市人民法院
5
2024-03-12
(2024)浙0783民初11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鹏欣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6
2023-11-01
(2023)浙0783民初769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湖溪镇上红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阳市湖溪镇上红湖村村民委员会
东阳市人民法院
7
2023-09-12
(2023)浙07民终285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马**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陈**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5-17
(2021)浙0783民初36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阳市浩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8
2016-07-31
(2015)金东执民字第1584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29828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07-23
2019-01-08
(2015)金东执民字第1584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7-09-29
2017-08-31
(2017)浙0703执异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5-11-24
2015-11-24
(2015)金东执民字第1584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2-10
2015-02-10
(2014)浙金商终字第21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9-02
2014-09-02
(2014)金东商初字第2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瑞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1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4-05-14
2014-05-14
(2014)浙金辖终字第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市瑞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2463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路16号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该施工工地已全部安装喷淋装置,但南侧喷淋装置未正常使用;入口处设置有雾炮,已开启使用;西侧工地过水池堆满钢筋,未正常使用;现场无车辆进出,出入口无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全部喷淋已开启正常使用,过水池钢筋清理干净注水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15
2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10号
当事人浙江嘉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沧江村年产500吨饰品配件加工扩建项目工地实施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东阳支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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