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鸡西市鸡冠区曲中周护肤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崇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302MADHQLLRX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文苑组团二期8号楼-4-2-201(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5〕6号
经查,当事人无法确定涉案化妆品具体的购进时间,为其2021年或2022年从某位在快手直播的人员处,通过微信购进,后因纠纷,其与该销售人员之间的微信及转账记录均已删除,购销数量以快手平台销售数量为准,购进价格35元/套。通过核对快手平台销售数量,当事人共购进22套上述化妆品,已全部售出(其中三套已进行退款,但并未收回相关产品),销售价格198元/套(其中一套销售价格为188元)。涉案化妆品在功效上属于普通化妆品,外包装无相关产品标签,且未备案。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752元,违法所得3087元,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具有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神医集方导光凝胶”属于一类医疗器械,购进时,当事人虽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有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一、鸡西市鸡冠区曲中周护肤品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087元,并处1100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壹万肆仟零捌拾柒(14087)元。 二、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11000.00元
-
2024-11-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1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