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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糖友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晓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6834968418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商业金融1#A座-618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0
(2020)京0491民初33664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糖友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1
2021-05-10
(2021)豫1603民初1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南昌糖友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当事人是唐友珍膳?(即食谷物代餐粉)和唐友安代餐粉(冲调谷物制品)两个产品的品牌所有权、产品研制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企业;上述产品属于食品类既食谷物粉产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唐友安代餐粉(冲调谷物制品,生产日期2026年05月05日,规格为30克×10包/盒)和唐友珍膳?(即食谷物代餐粉,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04月17日,规格为30克×10包/盒)是当事人委托九鹿益通(吉林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鹿益通公司)加工生产的,双方在2024年6月1日开始签订了相关“代加工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委托加工产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及辅料由当事人采购提供,加工费为2元/盒;但从2025年起双方委托加工口头协议约定:“九鹿益通负责包材采购及加工成品,原料由当事人采购,每盒含原料的总费用为5.9元。”。截止案发,九鹿益通(吉林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2026年4月17日生产加工唐友珍膳?(即食谷物代餐粉)90盒,4月18日发货给到当事人;5月5日生产加工唐友安代餐粉(冲调谷物制品)690盒,5月5日发货给到当事人;产品结算费用均为5.9元/盒。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销售给下游销售商重庆永川区舒唐食品经营部唐友珍膳?(即食谷物代餐粉,产品生产日期2026年04月17)3件共90盒,每盒卖价25元,销售款共计2250 元,成本合计522元,获利1719元;库存为零。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店铺“唐友安健康食品店”在2026年5月24日销售了唐友安代餐粉(冲调谷物制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05月05日,规格为30克×10包/盒)3盒,销售额共181元;通过“拼多多”店铺“唐友安食品保健官方旗舰店”,在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29日期间,共销售了唐友安代餐粉(冲调谷物制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05月05日,规格为30克×10包/盒)58盒,销售额共3520.8元;两个网店共销售61盒,合计销售金额为3701.80元,成本合计359.9元,期间纳税481.23元,获利2860.67元;库存为626盒,其销售单价为52.9元-67元/盒不等,平均销售单价约为60.69元/盒,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抽检购样单价为54.63元/盒;其它3盒当事人称网络销售时录产品展示视频时使用损耗掉了。以上合计,当事人共委托加工销售唐友珍膳?产品共90盒,共销售90盒,获利1719元,货值共2250元。当事人共委托加工唐友安代餐粉产品共690盒,期间共销售61盒,销售金额为3701.80元,获利2860.67元;未售出部分3盒损耗,剩余库存626盒,按抽检单价54.63元/盒计算货值为34362.27元;货值合计38064.07元。上述两个商品合计获利共4579.67元,货值共40314.07元。 上述抽检不合格两批次产品,当事人承认是因其收货搬运未及时入库以及到货后储存不当造成货物淋雨严重受潮,加上未做干燥处理,滋生微生物是造成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2025年3月份开始租用了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1#A622室作为公司仓库使用,增加了617室作为办公室使用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建议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唐友安代餐粉食品626盒,没收违法所得4579.67元,并处货值40314.07元*10倍*40%(计161256.28元)的罚款;2.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唐友安代餐粉食品626盒; 2、没收违法所得4579.67元; 3、罚款161256.28元; 罚没合计165835.95元,全部上缴国库。
161256.28元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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