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渔农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G01PM0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明珠大道书香门第门面A107(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水产品销售门店称具进行计量准确度检查,执法人员用2kg标准砝码及12kg的砝码对此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称重检验,2kg标准砝码屏幕显示"重量(千克)"读数"2.1kg",12kg的标准砝码屏幕显示"重量(千克)"读数"12.60kg"。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当天出具此秤的《石首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2026002003号),"检定结果"页载明"检定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按照《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120kg的电子计价台秤最大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0g,该电子计价秤不合格"。当事人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从2025年12月27日开始使用到2026年1月3日止,所销售的水产品在湘鄂农贸城购进(共购进草鱼40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3200元,每斤多称重25克,多称20斤,多收160元,实收420斤的货款3360元;购进麻鲢300斤,销货价格为8元/斤,应收取货款2400元,每斤多称重25克,多称15斤,多收120元,实收315斤的货款2520元;购进花鱼100斤,销货价格为28元/斤,应收取货款2800元,每斤多称重25克,多称5斤,多收140元,实收105斤的货款2940元;购进鲫鱼240斤,销货价格为9元/斤,应收取货款2160元,每斤多称重25克,多称12斤,实收252斤货款2268元,购进的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总计为 11088元。所销售的鲜鱼全部是从湘鄂农贸城购进的,我有保存购货凭据。 销售鲜鱼共计销货款 11088元,全部存入扫码收款银行卡内(绑定的卡号:81010000777973897)。 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证明了当事人获得的全部销货款 11088元均为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消费者损失,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SHENXIN@.申鑫”牌不合格电子计量台秤1台;
2:没收违法所得11088元;
3: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12088元。
1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