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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万成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742927227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汀二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1-12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15-06-24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3-14
2016-03-14
(2015)开民催字第368号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3-14
2016-03-14
(2015)开民催字第368号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张丰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5-12-01
2015-12-01
(2015)开民催字第288号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2-11-19
2012-11-19
(2012)温瑞催字第36号
申请公示催告
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张丰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65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3月29日,本局接到瑞安市人民政府文件(瑞政发〔2024〕6号)<spanclass="cbz">《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9.1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span>、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文件(瑞应急函〔2024〕10号)<spanclass="cbz">《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送的函》</span>、<spanclass="cbz">《9.17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工亡事故现场专家查勘报告》</span>、<spanclass="cbz">《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送达告知书》</span>及相关材料,根据上述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7日使用特种设备发生起重伤害事故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员工姚某某利用遥控对该公司1号起重机将钢卷吊到其所站的空地处,没有退回到安全位置,未能及时发现并主动躲避被吊物,其头部被吊运中的钢卷撞击或挤压,导致死亡。经事故调查后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姚某某安全意识薄弱,违反单梁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冒险进入起重作业危险区域,未与被吊物保持安全距离、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遥控行车吊物时,没有退回到安全位置,未能及时发现并主动躲避起吊物,被撞击或挤压致死。间接原因是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冒险进入起重作业区域;其现有<spanclass="cbz">《行车安全操作规程》</span>系其随意从网上下载,部分内容不切合实际使用情况;该公司使用特种设备行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规定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行车遥控板按钮部分字迹模糊退色影响使用、从业人员在吊运物体时未佩戴安全帽等隐患,并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使用现场缺少警告提示标识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使用特种设备时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责任事故。                                                         另查明,2022年度阮某某在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的收入为4000元。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已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闭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之规定,当事人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阮某某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符合<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从轻处罚:罚款110000元;                   二、对瑞安市鑫瑞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对阮某某处罚款12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112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112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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