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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萧正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078844721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花园路2808号1栋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1-13
(2026)渝01民初1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医药研究有限公司
思琳凯勒(重庆)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莉珠兰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王**,庆余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韓國麗珠蘭生物醫藥集團(香港)有限公司,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25
(2025)渝0192民初13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浙江图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340号
经查, 当事人印刷在达芙王?皮肤抑菌软膏外包装上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3988.6”是郑大志在2014年9月3日申请的,2025年1月2日授权广州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并由广州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该专利产品在专利授权期限内使用,授权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当事人于2025年1月6日起开始生产达芙王?皮肤抑菌软膏,并在外包装上印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3988.6”字样,该产品分为净含量15g和22g两个规格。当事人在2026年4月,接到郑大志的通知,说该专利已经过期失效,当事人就取消了在该产品外包装上印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3988.6”字样。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5年1月6日开始生产达芙王?皮肤抑菌软膏,每次都是经销商需要了提前给当事人说,然后当事人才开始生产,生产完成后就及时将全部产品发货给经销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生产并在外包装上印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3988.6”字样的达芙王?皮肤抑菌软膏的产品规格、生产批号及数量为15g/20250106/1000盒、15g/20250302/1000盒、15g/20250603/1000盒、15g/20250902/1000盒、15g/20260106/1000盒、15g/20260306/1000盒、22g/20250302/600盒、22g/20250604/600盒、22g/20250902/600盒、22g/20251108/600盒,且已全部销售给广州达芙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的所有净含量15g的涉案产品是以0.7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广州达芙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净含量22g的涉案产品是以1.1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广州达芙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专利已于2024年9月3日失效,因此我们认定当事人假冒专利的违法所得为:(1000+1000+1000+1000+1000+1000)盒*0.7元/盒+(600+600+600+600)盒*1.1元/盒=684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元整(¥6,84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2
渝合市监处罚﹝2026﹞974号
现查明,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花园路2808号1栋2楼的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主要对线索移交中被召回的康永堂紫花地汀造口皮肤保护剂(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型号:皮肤Ⅸ型,规格:18g,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进行现场核查,先查看了当事人的医疗器械成品库房,没有查见该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样品(批号:GDMZ1202)包装盒、使用说明书、备案信息表等资料中发现该产品包装盒型号:皮肤Ⅸ型与备案信息表中型号:Ⅰ型、Ⅳ型、Ⅵ型、Ⅷ型、Ⅸ型、Ⅺ型、Ⅻ型、Ⅱ型、Ⅲ型不一致。接着当事人又陆续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黔东南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3日发布的《医疗器械责令召回通知书》(黔东南械责召字〔2025〕51号)及该公司关于该产品的来货和销售记录,该《召回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贵州利众药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该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造口皮肤保护剂(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完成召回,但在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中明确记录2025年4月25日后,当事人仍在销售已被召回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当事人与贵州利众药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1日签订了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型号:Ⅸ型,规格:18g的总经销协议。当事人2024年7月10日以每盒2元的购进价开始从贵州利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分别于2025年4月8日、2025年5月16日和2025年6月26日,以4元每盒的价格,向梅州市千方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标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造口皮肤保护剂(批号为GDMZ1202)共计1000盒,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销售的其他批次的造口皮肤保护剂标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因此我们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签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造口皮肤保护剂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1000盒*4元/盒=4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盒*(4–2)元/盒=20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4月25日收到造口皮肤保护剂(备案编号:黔东南械备20240083)召回通知书后,又陆续以3元每盒的价格向成都希贝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批号为SCCD1202的造口皮肤保护剂1000盒、批号为SCXD1201的造口皮肤保护剂200盒,向云南丰润堂医药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5,800.00)。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58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3
合卫消罚﹝2025﹞1号
肤康草本TM止痒抑菌软膏(四季通用型)和K徉王牌皮肤抑菌软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