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秦毅电动自行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素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BMYL819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4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购进1辆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电池仓预留很大空间加装电池,能提供产品合格证,CCC认证证书和认证试验报告,为迎合消费者需求擅自给1辆电动自行车扩大电池仓(可以放入五块标准电池)用于销售。扩大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拟售价1680元/辆,还未售出,故货值金额168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扩大电池仓的电动自行车1辆;2、处以罚款3360元(即2倍货值金额),上缴财政。
336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