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亲邻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豪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EKC3QH9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建新村中心街66号门脸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93号
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名称:天津亲邻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EKC3QH9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豪,成立日期:2025年4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母婴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津QA022i00175,经营范围:【经营类别: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限精品包装);中成药(含冷藏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生物制品(不含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
2026年3月20日、4月3日,执法人员分别接投诉反映在天津亲邻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诺和龙瑞格列奈片已在天津市销售,违反药品追溯制度。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相关药品。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药品追溯码(诺和龙 瑞格列奈片:84138190231399****39;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83758981514663****22),经“码上放心”APP扫码追溯,显示销售出库均非天津亲邻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中从事药品销售,其主要从“药师帮”平台采购药品,当事人称其无法提供被投诉的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诺和龙瑞格列奈片的供货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当事人无法统计其采购、销售药品的种类和数量。投诉人购买金纳多银杏叶提取物片1盒,花费33元,购买诺和龙 瑞格列奈片1盒,花费4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73元,违法所得为73元。
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低,未发生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当事人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