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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爱一美学美容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EH3EA4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工贸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3]374号
现查明,纳雍县爱一美学美容院成立于2022年01月06日,现正常营业,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店内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摆放于销售区,与正常化妆品混放,无标签进行区分。其中溶媒调和精华液进购时进了7盒,净含量:15mlx5,生产商:广州优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18,生产批号:CY031201,限制使用日期:20220311;净化植物调肤膜进了19盒,净含量:20gx10,生产商:广州优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018,生产批号:CZ200101,限制使用日期:20211219;截止2023年9月25日,两款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溶媒调和精华液销售价25元/盒,数量7盒,货值金额175元;净化植物调肤膜销售价30元/盒,数量19袋,货值金额570元。总的货值金额745元。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无以上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销售证据,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9日,由经营者陈丹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有效身份的事实; 2.2023年11月9日,由经营者陈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3.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店内存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4.2023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经营者陈丹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总货值金额为745元的事实; 5.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对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3〕92501号)、《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92501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6.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3〕92501号)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对强制措施延长并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陈丹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