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永辉堂大药房景戈路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家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6MADPTBDT1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耿马镇白塔社区景戈路75号幸福新城29幢101-102号白当坤出租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耿处罚〔2026〕91号
当事人耿马永辉堂大药房景戈路分店执业药师杨**,于2021年10月24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2024年8月5日与当事人耿马永辉堂大药房景戈路分店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4年9月10日将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至当事人名下。劳动合同约定当事人支付给执业药师****的工资为3000元/月,实际支付2951.12元/月,其中:工资1500元/月,保险缴纳1451.12元/月。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履行执业药师职责,无考勤记录,不在岗期间在临沧市临翔区接送孩子及从事药品代理工作,店内销售处方药均由营业员***代为审核处方、代签执业药师姓名,***未取得职业药师资格证书。综上,耿马永辉堂大药房景戈路分店存在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解聘杨**驻店执业药师身份,并给予如下减轻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