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小勇 | 注册资本:66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75883704X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永清工业园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13
(2019)陕0302民初30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
宝鸡市淼鑫成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张**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11-09
(2021)陕0303执恢6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2-26
2021-02-04
(2021)陕0303执异1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2021)陕0303执异16号申请人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2-25
2020-09-04
(2020)陕0303执91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2020)陕0303执916号申请人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措施裁定书
61333.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2-23
2020-11-16
(2020)陕0303执91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2020)陕0303执916号申请人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0-08
2019-09-25
(2019)陕0302民初3783号
合同纠纷
王**,王**与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5-28
2017-04-11
(2017)陕0302民初1134号
劳动争议
原告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4-08-11
2014-08-11
(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33号
合同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5﹞13号
1.增值税方面 宝鸡市腾鑫钛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菜籽油、月饼等职工福利,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购买钛礼品赠送客户,未作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022年1月,你公司购买菜籽油(金额3743.12元,税额336.88元)用于职工食堂,抵扣进项税额336.88元,应将已抵扣的336.88元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336.88元。 2022年4月,你公司购买菜籽油(金额13354.13元,税额1201.87元)用于职工食堂,抵扣进项税额1201.87元,应将已抵扣的1201.87元进项税额转出;购买了钛制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5325.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992.25元,4月应补缴增值税3194.12元。 2022年5月,你公司购买了钛杯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5325.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992.25元,应补缴增值税1992.25元。 2022年9月,你公司购买了钛茶具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确认其他业务收入1894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462.20元,应补缴增值税2462.20元。 2022年10月,你公司购买月饼(金额10814.16元,税额1405.84元)发放给职工,抵扣进项税额1405.84元,应将已抵扣的1405.84元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405.84元。 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9391.29元。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9006.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0.48元、企业所得税79965.01元处以50%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0151.20元。
5015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