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德力西津达线缆电动工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文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902MA0QN7XU0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浙江小商品市场B区50、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集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从事五金工具、机电、线缆、土产、服装、电气开关、油漆、胶、工程灯具、推车零售的经营者。2025年03月18日当事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德力西津达线缆电动工具在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浙江小商品批发市场B区50、51号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经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兰察布市产品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520004,报告显示: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规格:2×2.5m㎡,生产日期/批号:2024.12.03,受检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德力西津达线缆电动工具,生产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津大线缆有限公司,任务来源: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日期:2025/03/18,抽样基数:15卷,样品数量:30米,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护套断裂伸缩率、绝缘断裂伸缩率、老化后护套断裂伸长率、老化后护套断裂伸长率变化率、老化后绝缘抗张强度变化率、老化后绝缘断裂伸长率、老化后绝缘断裂伸长率变化率不符合标准GB/T5023.1-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护套厚度、绝缘厚度不符合标准JB/T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线和软电缆》,依据CCXZ-WZJZX-112-202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询问2025年10月20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德力西津达线缆电动工具送达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现场对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3日,生产厂家为:津大线缆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的型号为:2×2.5m㎡的14卷(100米)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和70米抽检后备样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扣押。经询问经营者程文信得知上述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是上门推销时购买的,购买了15卷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因无法提供票据,无法确切计算不合格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数量,但2025年3月18日抽检时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显示: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检样30米,金额为66元,批量:15卷,单价(元/单位):220元/卷,可以认定至少当时现场有15卷,至少销售了检验采样的数量,按照批量和采样数量及备样数量货值计算,所以货值3300元,违法所得66元。
当事人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1650.00元
集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