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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美家乐生活用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龙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EN9QN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A区1号保障房10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4〕54号
经调查,呦口福香瓜子是当事人2023年12月4日在襄阳市沧州小李干果商行购进的,共计购进了1袋(共10kg),购进价:16元/kg,销售价是21.6元/kg,上述抽检批次呦口福香瓜子用于抽样4.445kg(抽样人员已按销售价支付样品费用),截止2024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抽检批次呦口福香瓜子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4年2月5日对上述抽检批次呦口福香瓜子发布召回公告予以召回,截至2024年3月7日该批次食品零召回。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向我局提供上述批次呦口福香瓜子的进货票据或销售记录、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所得216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3.罚款10000元。 罚款共计人民币10216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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