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大青咀镇吉顺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永刚 | 注册资本:2.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3MA16YCB9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农电所北侧(大青咀镇中央街镇西委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252号
经初步调查,张永刚投资的德惠市大青咀镇吉顺大药房销售的药品从购进到案发日止未明码标价销售1盒。库存:5盒,购进价格:3.50元/盒,销售价格:5.00元/盒,涉案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1.50元。均有票据佐证。该店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该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指“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2000.00元;3.1、2项合计:2001.50元。
2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2
(德)市监处罚〔2023〕128号
经初步调查,张永刚投资的德惠市大青咀镇吉顺大药房销售的药品从购进到案发日止未明码标价销售3盒。库存:2盒,购进价格:2.35元/盒,销售价格:3.00元/盒,涉案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00元。均有票据佐证。
该店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并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未进行陈述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2023年8月16日,我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存在店内销售的药品“咳特灵胶囊”未明码标价,经核查,该药店购进“咳特灵胶囊”5盒,未明码价格销售3盒,违法所得: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2900.00元;3.1、2项合计:2909.00元。
29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