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桥南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元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B07W58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4〕78号
现查明,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从松滋市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楚松王“双堰晚优米”,净含量:25kg/袋;产品类型:籼米;产地:湖北松滋;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5月18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08700023;松滋市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48号。因当事人采购上述预包装大米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2024年5月21日,本局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4年6月1日前改正。
2024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松滋市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预包装楚松王“双堰晚优米”,净含量:15kg/袋;产品类型:籼米;产地:湖北松滋;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1354;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生产日期:见封口,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6月02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2108700023;松滋市楚松王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王家桥镇民泰路48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预包装大米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当事人购进的楚松王“双堰晚优米”,净含量:25kg/袋;数量50袋,购进价格2.15元/斤,销售价格120元/袋,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购进楚松王“双堰晚优米”,净含量:15kg/袋,数量60袋,购进价格2.15元/斤,销售价格7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4320元。上述产品同为一生产企业生产。
于2024年5月21日和6月6日,当事人经本局执法人员两次例行食品安全检查,采购上述食品时均未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其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