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春区汇源祥日用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宫凤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GH2L5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中亚小区丰林校厢房楼第17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7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在伊春市伊美区润东食品商行购进1大包内含有20小包旺旺泡芙(注心饼干)(牛奶味)生产日期20240524,保质期常温9个月,进货价0.8元/包,共计购进价格16元。购进上述商品时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5年3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旺旺泡芙(注心饼干)(牛奶味)(生产日期20240524,保质期常温9个月,保质期至20250224)4包,销售价格1元/包。经询问,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暂停营业公示照片,当事人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3月18日处于关门未营业,3月19日开始营业,12月29日前共销售16包,剩余4包。旺旺泡芙(注心饼干)(牛奶味)自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销售,按照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元,获得利润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立即对店内所有食品日期进行检查,并将临期商品记录下来形成食品日期排查表。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调档查询,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予处罚,鉴于你店初次违法且为销售环节,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积极整改全面检查食品日期,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扣押涉案旺泡芙(注心饼干)(牛奶味)4包。
0.00元
-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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