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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桂森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HT0UN0T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三甲街道三甲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8
(2022)黔0524民初2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伊莱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2
2022-07-13
(2022)黔0524民初233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黄**,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3
2022-07-06
(2022)黔0524民初233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黄**,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4
2022-06-14
(2022)黔0524民初233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黄**
织金县人民法院
5
2022-06-01
(2022)黔0524民初2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
织金县伊莱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织金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2024]219号
经查,贵州织金三甲矿业有限公司出厂编号为R212273、R212274、22R-00152、22R-00153的4台储气罐正常运行,但未按规定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任命文件的事实。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事实。 4.委托授权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陈桂森委托朱建林配合调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事实。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组,证明执法人员的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询问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通报批评#
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4
2
黔〔织能〕煤安罚〔2024〕33、〔2024〕33-1、〔2024〕33-2、〔2024〕33-3、
1.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1608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过1#高位钻场,撤出高位钻孔抽放管路,煤矿未根据高位钻孔内瓦斯溢出容易导致钻场内瓦斯积聚的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导致上覆煤层卸压瓦斯通过高位钻孔溢出在钻场内积聚,2024年3月11日煤矿使用风筒布引风流至钻场内稀释瓦斯,风流将钻场内积聚的瓦斯带出,导致T1传感器在20时39分20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5秒,最大值1.36%;2.煤矿未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1)煤矿未按照《11608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对11608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隔离墙进行管理,现场检查时,11608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隔离墙未抹面;(2)煤矿未按照《11608采面过钻场安全技术措施》中“11608回风巷1#钻场预留一个4寸埋吸管,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及时进行抽放”要求对高位钻场抽放钻孔进行抽放,导致钻场内瓦斯积聚,2024年3月11日煤矿使用风筒布引风流至钻场内稀释瓦斯,风流将钻场内积聚的瓦斯带出,造成T1传感器在20时39分20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5秒,最大值1.36%;3.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4年3月1日贵州中实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提出12条隐患问题,煤矿编制了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其中措施中规定第2条隐患“11401运输巷瓦斯抽放管路使用铁丝吊挂”整改完成时限为2024年3月7日,至3月12日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煤矿未在整改时限内对上述隐患完成整改;(2)11608综采工作面上安全出口与11608回风巷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小于20m(现场检查时超前支护距离为12米),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1608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过1#高位钻场,撤出高位钻孔抽放管路,上覆煤层卸压瓦斯通过高位钻孔溢出在钻场内积聚,总工程师张友东和安全副矿长朱海涛未督促检查该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2024年3月11日煤矿使用风筒布引风流至钻场内稀释瓦斯,风流将钻场内积聚的瓦斯带出,导致T1传感器在20时39分20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5秒,最大值1.36%;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1608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过1#高位钻场,撤出高位钻孔抽放管路,煤矿矿长熊典云未组织对高位钻孔内瓦斯溢出容易导致钻场内瓦斯积聚的情况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也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上覆煤层卸压瓦斯通过高位钻孔溢出在钻场内积聚,2024年3月11日煤矿使用风筒布引风流至钻场内稀释瓦斯,风流将钻场内积聚的瓦斯带出,导致T1传感器在20时39分20秒超限报警,超限时长25秒,最大值1.36%;6.副斜井提升装置闸间隙保护不符合要求。(1)一组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超过2mm;(2)一组闸间隙保护失效;7.提供虚假情况。根据煤矿提供的《织金县能源局3月6-7日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机电矿长朱云山2024年3月8日对织金县能源局3月6-7日检
1.鉴于煤矿未建立该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对该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管控,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三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的行政处罚;2.鉴于煤矿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规范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二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对矿长熊典云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对总工程师张友东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的行政处罚;3.鉴于煤矿系未采取措施消除一般事故隐患,且存在两个以上违反同一法律条款的违法事实,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的行政处罚;4.鉴于煤矿总工程师张友东、安全副矿长朱海涛有3项以下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按第一裁量阶次标准范围内的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总工程师张友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14,000.00),对安全副矿长朱海涛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的行政处罚;5.鉴于矿长熊典云有1项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根据《贵州省能源领域行政
160000.00元
织金县能源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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